標題: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地質公園計畫與作業方針
作者:
王鑫
作者說明:
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教授
內文:
一、前言

       在1997年的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提出了「促使各地具有特殊地質現象的景點形成全球性的網絡」這一項計畫與預算,並獲得了全體會議(General Conference)的核准。

       這項計畫將調節與整合一些國家性或國際性地質保育(geoconservation)成果,如”Geotope”、”Geosites”,或一般所稱的地質襲產(geological heritage);並將從世界各地所推薦的地景保育地區中,選出具代表性、特殊性與重要性的地區,賦予”UNESCO 地質公園傑出標章”(”UNESCO Geoparks” seal of excellence)。這將是一項結合保護地球上特殊地質襲產實例與區域經濟發展的新策略。

       二、地質公園計畫

       成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地質公園主要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環境保護與增進區域社經發展,正如同永續發展的概念。他們努力藉由提升大眾對地球襲產價值的認知,並增進我們對地殼與環境承載力的認識,促使我們能更明智地使用地球資源,進而達到人與地之間的平衡關係。

       為了促進地質襲產受到保護並達到永續發展,UNESCO地質公園期望能達成了21世紀議程的目標。1992年於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the United Nation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UNCED)中,通過了「邁向21世紀環境與科學發展議程」,也就是所謂的「21世紀議程」。

       此外,UNESCO地質公園的倡議也為1972年會議中所關注的世界文化與自然襲產保護(強調社經發展與自然環境保育之間互動的潛力)加入了新的面向。

       除了與UNESCO世界襲產中心、人與生物圈(Man and the Biosphere,MAB)計畫中所包含的全球生物圈保護區系統(the Global Network of Biosphere Reserves)共同執行合作外,UNESCO地質公園計畫也和其他與地球襲產保育有關的國家性或國際性事務、非政府組織活動有著密切的合作。

       為了被提名為UNESCO地質公園,計畫書的撰寫必須遵照目前的作業指導方針。由獨立的國際地質公園諮詢委員會(International Geoparks Advisory Broad)根據計畫書評估此景點是否可以授予UNESCO地質公園傑出標章。

       UNESCO地質公園的選取準則有以下八項(UNESCO,1999):
       1.UNESCO地質公園應該包含具有特殊科學重要性、稀少性與美學價值的某一景點(任何尺度),或一組鄰近的地質實體(a mosaic of geological entities)。他們代表一個地區與此地區的地質歷史、事件或作用。
       2.UNESCO地質公園應可提供公園所在地區域社經的永續發展。在尊重環境的情況下,藉著新闢收入(revenue)來源(例如地質旅遊(geo-tourism)、地質商品(geo-products)),地質公園應該可以促進新型態的地方企業、小規模經濟活動、家庭式工業(cottage industries)與新工作的開創。地質公園應該可以為當地民眾提供補充的收入,並吸引私人資本的投入。
       3. 在國家法令的架構下,UNESCO地質公園應促成保育在不同領域上提供地球科學知識的特殊地質現象,例如:地質學、經濟地質學、礦業工程地質學、地形學、冰河地質學、水文學、礦物學、古生物學、岩象學、沈積學、土壤科學、地層學、構造地質學與火山學…等領域。地質公園的管理機構應該保證有適當的保護方法,以確保景點或區域受到有效的保育,同時提供維持自然現況的工具。
       4. UNESCO地質公園應該提供為了大眾環境教育與科學研究所設計的教學計畫,並界定計畫的目標團體(target groups)(學校、大學與一般民眾…等),規劃活動與支援後勤。
       5. 負責管理地質公園的機構應該提供一份完善的管理計畫,內容包含:(a)本地質公園的全球視野分析、(b)本地區的分析與診斷、(c)地方經濟發展潛力分析。
       6. UNESCO地質公園所在地組織的安排,應提供機會讓公共管理機構、地方社區、私人利益團體與研究和教學團體參與地質公園、區域經濟發展計畫與活動的設計與運作。這樣的合作應該可以促使具有不同興趣的組織之間發生討論,並激發伙伴關係(partnership);這應該可以激發地方管理機構與地方民眾產生互動。鼓勵和網絡中其他的地質公園進行密切的聯繫。
       7. 一個地區被劃設為UNESCO地質公園後,管理機構應該進行適當的宣傳與推動,並定期向UNESCO提供地質公園最新的進展與發展消息。
       8. 如果UNESCO地質公園的範圍與世界襲產名錄或MAB全球生物圈保護區系統的區域範圍發生相同或重疊的情況,在提報計畫書之前必須從倡議的適當團體中獲得同意。


三、地質公園作業指導方針
       依據會員國大會(General Conference)(1997年11月)在第29號議程中對本計畫草案與其預算(29 C/5)所做出的核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踏出了「促使眾多具有特別地質現象的地質景點形成全球性的網絡」(29 C/5,Para.02036)這一步。為了這個目的,依據目前這套執行準則,從全世界中所選出的地區(territories)將被賦予”UNESCO 地質公園傑出標章”(”UNESCO Geoparks” seal of excellence),並將結合保護地球上特別的地質襲產實例與區域經濟發展策略。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地質公園的成立主要是為了達到環境保護與增進區域社經發展這兩項目的,正如同永續發展的概念。他們努力藉由提升大眾對地球襲產價值的認知,以及增進我們對地殼與環境承載力的認識,促使我們能更明智地使用地球資源,進而達到人與地之間的平衡關係。

       為了促進地質襲產受到保護並達到永續發展,UNESCO地質公園達成了21世紀議程的目標。1992年於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the United Nation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UNCED)中,通過了邁向21世紀環境與科學發展議程,即是所謂的21世紀議程。此外,UNESCO地質公園的倡議也為1972年會議中所關注的世界文化與自然襲產保護(強調社經發展與自然環境保育之間互動的潛力)加入了新的面向。

       除了與UNESCO世界襲產中心、人與生物圈(Man and the Biosphere,MAB)計畫中所包含的全球生物圈保護區系統(the Global Network of Biosphere Reserves)共同執行合作外,UNESCO地質公園計畫也和其他與地球襲產保育有關的國家性或國際性事務、非政府組織活動有著密切的合作。

       為了被提名為UNESCO地質公園,計畫書的撰寫必須遵照目前的作業指導方針。獨立的國際地質公園諮詢委員會(Inter-national Geoparks Advisory Broad)將根據計畫書評估此景點是否可以授予UNESCO地質公園傑出標章,評審將參照本指導方針。

四、重要條款

(一)條款1—定義:UNESCO地質公園

       UNESCO地質公園是具有明確定義範圍的區域,並且具有廣大的面積供地方經濟發 展來使用。地質公園是由一些特別具有科學重要性、稀少性或美麗的地球襲產景點所組成;不只是地質上的重要性,也包含了具有考古學、生態、歷史或文化價值的景點。

       景點之間相互連結,並以公園形式的管理情況加以保護;在符合當地區域社經永續發展政策的情況下,地質公園將由一個指定的管理機構進行經營管理。

       UNESCO地質公園所期望的社經發展是兼具文化上與環境上的永續性。這將對區內民眾的生活狀況與鄉村環境造成直接的衝擊,強化了當地民眾對於地方的認同(identification),並觸發文化的復興。

       UNESCO地質公園探究、說明了保育地質襲產的方法。與UNESCO地質公園有關的地球科學領域、廣泛的環境議題與永續發展,都可將地質公園視為環境教育、訓練與研究上的教學工具。
UNESCO地質公園的管轄權歸屬於公園所在地的國家。在遵守國家法令與規定的情況下,決定如何保護這些特殊的景點或地區是公園所屬國家的責任。

(二)條款2—提名為UNESCO地質公園所依據的準則

       UNESCO地質公園應該包含具有特殊科學重要性、稀少性與美學價值的某一景點(任何尺度),或一組鄰近的地質實體(a mosaic of geological entities)。他們代表一個地區與此地區的地質歷史、事件或作用等。

       UNESCO地質公園應可提供公園所在地區域社經的永續發展。在尊重環境的情況下,藉著新闢收入(revenue)來源(例如地質旅遊、地質商品),地質公園應該可以促進新型態的地方企業、小規模經濟活動、家庭式工業(cottage industries)與新工作的開創。地質公園應該可以為當地民眾提供補充的收入,並吸引私人資本的投入。

       在國家法令的架構下,UNESCO地質公園應促成保育在不同領域上提供地球科學知識的特殊地質現象,例如:地質學、經濟地質學、礦業工程地質學、地形學、冰河地質學、水文學、礦物學、古生物學、岩象學、沈積學、土壤科學、地層學、構造地質學與火山學…等領域。地質公園的管理機構應該保證有適當的保護方法,以確保景點或區域受到有效的保育,同時提供維持自然現況的工具。

       UNESCO地質公園應該提供為了大眾環境教育與科學研究所設計的教學計畫,並界定計畫的目標團體(target groups)(學校、大學與一般民眾…等),規劃活動與支援後勤。

       負責管理地質公園的機構應該提供一份完善的管理計畫,內容包含:(a)本地質公園的全球視野分析、(b)本地區的分析與診斷、(c)地方經濟發展潛力分析。

       UNESCO地質公園所在地組織的安排,應提供機會讓公共管理機構、地方社區、私人利益團體與研究和教學團體參與地質公園、區域經濟發展計畫與活動的設計與運作。這樣的合作應該可以促使具有不同興趣的組織之間發生討論,並激發伙伴關係(partnership);這應該可以激發地方管理機構與地方民眾產生互動。鼓勵和網絡中其他的地質公園進行密切的聯繫。

       一個地區被劃設為UNESCO地質公園後,管理機構應該進行適當的宣傳與推動,並定期向UNESCO提供地質公園最新的進展與發展消息。

       如果UNESCO地質公園的範圍與世界襲產名錄或MAB全球生物圈保護區系統的區域範圍發生相同或重疊的情況,在提報計畫書之前必須從倡議的適當團體中獲得同意。

(三)條款3—UNESCO地質公園之間資訊的交流與合作

       UNESCO地質公園構成了世界地質公園網絡。網絡中不同的成員之間應相互提供資訊,並互助互動。UNESCO地質公園之間的合作,將可促進環境教育與訓練,以及人類資源的發展…等。
在考量智慧財產權的情況下,管理機構應該使研究結果、相關出版物、資訊和資料容易取得,確保並促進和其他UNESCO地質公園之間的合作,使資訊的交換發揮最大的效益。

(四)條款4—提名程序

       1. 每年的任何時刻都可提報UNESCO地質公園的計畫書。
       2. UNESCO地質公園的計畫書應由隸屬於聯合國系統機構的國家政府機構,或是提名表格中所明列的非政府組織來草擬。
       3. 已獲得政府或其他國家負責當局確認(clearance),成立地質公園將不會和國家法令與規範發生衝突的計畫,應予以優先提報。
       4. 申請國家(或組織)在準備計畫書時,可向地質公園秘書處、國際地質公園諮詢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Geoparks Advisory Board)和其他專家學者尋求協助。
       5. 國家(或組織)應該向會員國內負責UNESCO事務的國家委員會提出計畫書,由國家委員會將計畫書遞送給UNESCO地質公園秘書處。由於目前這樣的國家委員會並不存在,因此計畫書應直接遞送至UNESCO地質公園秘書處。
       6. UNESCO地質公園秘書處將核對計畫書的內容與附件。若文件不完整,即應要求申請國家(或組織)補足資料。
       7. UNESCO地質公園秘書處將進行計畫書的評鑑工作,並且將建議UNESCO秘書長是否授與”UNESCO地質公園”傑出標章。
8. 地質公園申請者(國家或團體)應承擔專家學者到地質公園預定地進行現場評估所需要的旅費、膳宿與地方交通費用。
9. UNESCO秘書長的決定將轉給申請者(國家或組織)與國內負責UNESCO事務的國家委員會。

(五)條款5—UNESCO地質公園傑出標章

       1.”UNESCO地質公園”傑出標章的授與,將依據國際地質公園諮詢委員會對計畫書所做的實際評估。
       2.UNESCO地質公園徽章是由Mr. York Penno所設計。象徵我們所居住的環境—地球,是個事件(event)與作用(process)經常變化的系統。在UNESCO的保護傘下,完善保護地質襲產並具備永續發展措施的地區,將被選為UNESCO地質公園。
       3.有關UNESCO地質公園的紀念徽章、指示牌與推廣展示車都應該標上地質公園標章與UNESCO的標誌。
       4.UNESCO地質公園的管理機構應注意UNESCO地質公園標章不可讓其他團體使用,或任何未明確告知並經過地質公園秘書處與國際地質公園諮詢委員會同意的目的。任何商業上的使用需獲得UNESCO特別的授權。
       5.在使用UNESCO標誌之前必須先獲得UNESCO的授權。
       6. 將景點劃設為UNESCO地質公園,是一種認可景點傑出意義的象徵,但決不意味 UNESCO將負擔任何法律上或經濟上的責任。避免一般大眾與公園公務員在這方面有任何的誤解,是所有具有法定資格的管理機構應該負起的責任,同時應避免UNESCO受到其他與這方面有所不同的主張可能造成的誤解。

(六)條款6—定期的檢討

       根據地質公園指定管理機構透過UNESCO國際委員會提供給地質公園秘書處的報 告,國際地質公園諮詢委員會每十年應主動檢討UNESCO地質公園的情況。

       如果國際地質公園諮詢委員會根據報告認為地質公園的現況或管理令人滿意,或是自從劃定為地質公園之後(或是上次檢討之後)已有顯著的改善,即再度給予正式的認定。

       若國際地質公園諮詢委員會認為該地質公園不再符合條款2中設定的準則,將會建議指定管理機構採取補救措施,以確定能符合條款中的規定。之後,國際地質公園 諮詢委員會應通知秘書處,由後者協助管理機構履行這些補救措施。如果地質公園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符合條款中的規定,它將會被取消地質公園的資格,並失去使用UNESCO地質公園標章的權利。

       UNESCO應該公告指定的管理機構,以及UNESCO國際委員會定期檢討地質公園的結果。如果最高當局或管理機構希望移除”UNESCO地質公園”標章,應當透過UNESCO國際委員會知會秘書處,並提出理由。這項通知將會轉到國際地質公園委員會,而這景點或地區也將會從UNESCO地質公園的名單中刪除。

(七)條款7—地質公園秘書處

1.地質公園秘書處隸屬於UNESCO地球科學部,而秘書處所有的工作將向國際地質公園諮詢委員會負責。
2.地質公園秘書處應協助需要支援的會員國,與其他的地質公園或地質襲產保育與管理國際專家接觸。
3.地質公園秘書處應列出指定為UNESCO地質公園的景點名單,每年更新,並以英文或法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