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遊憩活動的總量評估
作者:
台灣地形研究室
作者說明:
內文:

一個地區的遊憩環境,常受到遊憩總量的限制,乃至於妨害當地的遊憩品質或遊憩量。本文希望能從地景特性的觀點出發,思考地景資源的遊憩總量管制問題。例如從地景大小的觀點來思考,由於過去國內少見相關的總量評估研究與政策,因此若在不同大小、特性的景點上進行開發行為,將會受到地形特性的限制與挑戰。尤其是某些地景資源可能具有稀少性、不可回復性、特殊性,遭到破壞後至為可惜,必須在開發前先予以詳細的調查,再加以總量管制,使地景資源可以永續利用。

思考地景資源在觀光、遊憩上的總量管制,就是一般所謂的「遊憩承載量」。也就是說,在不對資源長期破壞的前提下,必須思考地景資源可以承受的遊憩使用量是多少;這也是一般遊憩承載量中「實質、生態承載量」的概念,如果觀光、遊憩的人數超過地景資源可以容納的數量時,地景資源便可能遭到破壞。舉例而言,某地僅容10人站立賞景,然而因為沒有開發總量限制的觀念,導致大量遊客湧入,部分遊客恐會立足於危險或者限制進入之地;更甚者,若經營管理者無開發總量管制的概念,恐會為了大量湧入的遊客而在當地大興土木,開闢較大的觀景平台,如此一來,恐有破壞當地地景原貌之虞!

「承載量」的概念最初起源於生物領域中牲畜或野生動物在「數目」上控制管理的應用。也就是說,在一處牧場或棲息地中,能永續地提供同種牲畜或野生動物健全繁衍的最大族群量。當這種以物種族群「數目」為核心的觀念應用到遊憩上時,即為所謂的「遊憩承載量」。

任何觀光、遊憩活動對環境皆有所影響,例如活動人數增加、活動時間增長、活動地區不同、遊憩時間上的密集以及遊憩活動器材的創新等等都會對自然環境有程度不一的影響情形,通常稱為「遊憩衝擊」。

一般而言,特殊、稀少或珍貴「地景」的開發,往往是與遊憩活動相結合;但是因其景觀的特殊性,其經營管理的目標又應該與一般的遊憩區、遊樂區、風景區、森林遊樂區等等觀光遊憩區域有所不同。因為「地景」具有多重的價值,不僅僅在於「觀光、遊憩」的部份才具有價值,「地景」同時具有「科學性」、「歷史性」與「教育性」等其他價值,因此必須與上述的區域在經營管理上有所區別。

從遊憩承載量的概念引伸到地景景點的總量管制問題時,可以「實質空間承載量」與「環境承載量」的概念來說明。因為不同的調查目的有不同的分析方法;不同的自然環境有不同的分析因子。由於目前遊憩總量管制的觀念已經從實際計算出數量的方法,發展為持續對某些因子進行評估與監測!

「實質承載量」是指在不對資源造成破壞的前提之下,資源所能承受的最大遊憩使用量,其改變原因大約有兩種:

一、自然因素Y環境現狀因為自然作用而發生的改變,如地景受到地形作用而使其可供遊憩活動的空間大小發生變化。

二、人為因素Y環境現狀因為人為活動的影響而產生變化,在這種狀況下,所改變的遊憩使用規模即為實質承載量。

實質承載量的影響因子往往因時、因地而異,再加上各影響因子之間的權重不同,同時也需要大量資料協助評估。若以實地實驗觀察的方式進行評估分析則顯得不經濟,也有人建議將資源損害的觀念分為兩部分,一為環境受到影響的程度;一為環境可接受改變的程度。

就設施承載量而言,以島嶼為例,例如馬祖或綠島,其遊憩總量,相當程度可以由設施的承載量來考慮。例如:

一、對外交通狀況

由於島嶼自成一封閉的系統,因此島上暫留旅客人數可藉由島嶼對外交通狀況得到一淨值。因此,各島的對外交通運輸量是決定該島可以帶進多少遊客的關鍵因子。

二、可提供遊客食宿狀況

當遊客在島上進行觀光遊憩活動時,必須要有食、宿等服務業作為配合,本研究將討論各島瞬時最大可供應食、宿的總量。

三、各景點的公共設施現狀

各景點應要有相關的遊憩發展設施的設置,才能使遊憩品質提高。諸如:公廁、垃圾桶等設施的設置,都有其必要性。

四、水電供應能力

五、垃圾處理能力

上述「實質空間承載量」與「設施承載量」的估算,僅為遊憩總量的初步的評估。遊憩總量會依其實質環境的改變、改善而變化,同時遊憩總量的估算也涉及到個人的認知不同以及不同的估算標準,因此,仍可以繼續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