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二次全國地景保育大會報導
作者:
李光中 整理
作者說明:
農委會林業處保育科
內文:
為促進各界重視並共同推動我國地景保育工作,農委會委託國立台灣大學地理學系於今(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假該校理學院思亮館國際會議廳舉辦「第二次全國地景保育大會」,計有中央與地方相關機關代表、學術與教育機構、地理及地質學界的學者專家、以及民間保育團體等約一百二十人參加,貫穿全程的是各專題報告以及綜合討論。

  農委會曾於八十三年五月間召開第一次「臺灣地區地景保育座談會」。會中就地景保育的範疇、相關機構、地景調查登錄資料庫的建立與管理、特殊地景的經營管理、研究發展課題等議題廣泛討論,並獲得許多寶貴結論。透過該次座談會的共識,並參酌國際間地景保育重要發展方向,農委會於八十三年七月起,與各學術機構合作實施五年期的「地景保育中程統籌計畫」,目前正進行第二年度相關細部計畫,本次大會即安排了參與統籌計畫的多位主持人簡報研究成果,或是研究推行的現況,包括有:1.台灣特殊地景分區調查及登錄計畫: **北區-台北縣、桃園縣 **中區-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 **南區-台南縣、高雄縣 **東區-花蓮縣、台東縣;2.地景保育景點評鑑及保育技術研究計畫;3.地景保育行政人員研習班計畫--第一、二期;4.地景保育景點之電腦資料庫建立計畫。此外,大會中也邀請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以及台灣省林務局代表分別專題報告有關風景區、國家公園、以及國有林地中的地景保育現況。

  大會結束前的綜合討論中,由主辦單位台灣大學地理系王鑫教授、農委會林業處李副處長三畏、以及保育科簡科長明龍共同主持。在與會人士的熱烈發言建議與討論下,獲得相當多寶貴的意見,玆將口頭與書面意見重點歸納如下:

  1. 地景保育範疇宜擴大:目前農委會推動的地景保育工作以自然地景(特殊地形地質景觀、高品質風景)為限,地景保育整體上宜將「人文地景」納入範疇,例如IUCN(1994)保護區分類系統中的第五類「地景/海景保護區(protected landscape/seascape)」,其定義即指由自然與人文活動交互作用與融合下所形成具有重要美質、生態、或文化價值的地區。至於人文地景究宜納入我國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中的「自然文化景觀」專章由農委會主管、或是納入文資法修正案的其它章節由文建會主管,尚值得進一步討論。

  2. 現行法規檢討: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特殊地形地質景觀的保護規定為由中央指定公告「自然保留區」加以嚴格保護,並禁止改變原有自然狀態。然而在執行面上,許多珍貴地景點雖具地區的重要性,然而其層級未必夠格劃為國家級的自然保留區;或是因嚴格限制開發易遭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反對;或是其間已有人為土地利用活動而不符「自然保留」的規定,於是成為無法可規範的狀態,而遭受開發活動的破壞。建議現行文資法中有關特殊地景的保護條文應予修正,例如依照景點的珍貴稀有性分為「國家級」、「省(市)級」、「縣(市)級」等三類,再依照景點特性上需要保護的程度區分為嚴格保護的「自然保留區」、一般性保護的「特殊景觀區」。此外在中央修法前,地方政府可考慮依省縣自治法自行訂定相關地景保護法規,立即執行保護,或採取行政上的措施加以保護。

  3. 加強特殊地景點調查登錄、保育、與擴大宣導:持續擴大、深入調查登錄台灣各地特殊地景點,依相關法規納入保護,或協調、採取行政上的措施加以保護;同時立即將所建立的特殊地景點資料庫提供學校教育機構、政府工程規劃與建設單位、政府保育與環保部門、大眾傳播媒體、以及有關團體的參考,避免因人為疏失或不當規劃造成特殊地景點不可回復的破壞。

  4. 從學校教育紮根:將地景保育知識與觀念納入各級學校課程,並支持各級學校推行的鄉土教育活動。

  5. 擴大參與層面:鼓勵並支持民間地方性社區、團體自發性的地景保育活動(例如英國民間主動發起、並由政府從旁支援的RIGS系統(Regional Important Geological/geomorphological Sites));並建議每年分區舉辦地景保育研討會,除保育相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外,應擴大邀請對象的層面共同參與討論。

  6. 幾處亟待關懷的景點保育問題
    ‧高雄市壽山地區開發計畫應兼顧壽山石灰岩洞保護。
    ‧高雄縣烏山頂泥火山自然保留區南側周邊面臨大規模開發活動,應立即設置緩衝隔離帶。
    ‧雲林縣古坑鄉樟湖村清水溪床化石帶的保護。
    ‧苗栗縣三義火炎山自然保留區南側周邊的採砂活動。
    ‧苗栗過港化石層的保護。
    ‧廢礦跡地與殘壁整理可提供作為地球科學野外考察景點、或礦業景觀。
    ‧興建寺廟對坡地景觀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