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
作者:
張伯宇
作者說明:
台灣大學地理學系
內文:
環境影響評估係指在某一特定的開發行為進行之前,就該開發行為對於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與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造成之影響類型、程度及範圍,予以科學、客觀、綜合的調查、預測、分析與評估,並據以提出管理計畫,之後公開說明,付諸審查,以作為決定該開發行為可否進行之決策參考依據,其目的乃在於透過環境管理制度的建立,以求得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兼顧。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源起於一九七○年美國所通過的「國家環境政策法案(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Act;NEPA)」,此一法案乃該國基於對一九六○年代追求經濟發展,而未顧及環境破壞之省思所形成;我國則是在民國七○年代積極推行及建立環境影響評估的制度,民國七十一年由衛生署環境保護局(今環保署之前身)草擬完成環境影響評估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後因考量實施之時機、人力、經驗及技術仍未臻成熟,故改以「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實施,於民國七十四年經行政院核定實施五年,民國八十年期滿後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繼續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而至民國八十三年底通過並公佈「環境影響評估法」,自此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有了較為完備的法源依據。

  環境影響評估的內容、項目與過程可由以下的略圖表示之:環境影響評估之內容、項目與過程其評估內容大致可區分為開發行為、環境變化及環境衝擊三部份。開發行為部份乃在於界定開發行為型態及其所影響之範圍,此一階段對應之過程大多集中於影響範圍內環境資料之蒐集;環境變化部份在界定、分析受開發行為影響因子,以及預測可能的改變程度;環境衝擊部份則是藉由開發後可能之環境狀態、衝擊減輕對策之效應與環境所能容受之條件的比較,評估開發行為的適當性,並進而作出決策。

  任何的開發行為,定然會對於地表之地形和地質造成相當程度的改變,因此在環境影響評估當中,地形與地質因子是不可或缺的評估項目,尤其是在地形起伏變化大、地質條件複雜破碎的臺灣地區,此二項因子更需要詳細且審慎的分析與評估。雖然各類開發行為的方式不盡相同,但是概括而言,其對於地形及地質環境的衝擊評估約略可分為以下兩個面向:

  1. 災害之誘發--

  2.   開發行為對於地形、地質之組成及作用的改變,常肇致自然環境系統呈現不穩定之狀態,當此一不穩定現象具有相當之規模,且其影響區內存在有重要之公眾活動、聚集區域和設施時,極易造成重大的災害,故在評估上一般有下列數項考量:
    ‧因開挖、填土、棄土等改變坡度及地質結構行為所可能引發的邊坡穩定及土石流失問題。
    ‧因計畫設施之構築所可能造成影響區之土壤過度變形或地層下陷等基礎承載問題。
    ‧因地形及地質之改變而影響地表及地下水文之水理所引發之洪水災害,抑或影響沿海海象所造成之海岸侵蝕問題。
    ‧因計畫設施位於地震高危險區,可能因地震造成嚴重損害而對影響區有不利影響,或計畫設施的構築運作可能誘發斷層活動(例如於活動斷層區建築水庫蓄水可能誘發斷層的活動)等地質災害問題。

  3. 資源之衝擊--

  自然資源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其許多皆需要數十萬、甚或數百萬年的時間方得以生成,同時亦非人力所能塑造,一旦開發行為進行過程中未能予以認知而使其遭受破壞,則萬萬難以回復修補。開發行為對於資源衝擊的評估概有以下數端:
‧對於具有特殊景觀價值、防災功能及生態保育之地形、地質所可能造成的衝擊。
‧對於重要且稀有、具國家或地域性特色、抑或具有學術研究價值而必須予以保護之地形、地質資源的衝擊。
‧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重要能礦資源的衝擊。
‧對於因地形、地質環境之改變所可能造成之水資源衝擊(例如開發引起土石流失對下游水庫的水量、水質產生不利影響,或者因地表或地下水文水理變化引發之乾旱問題等等)。

參考文獻: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989,《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核技術手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995,《環境影響評估法》。
‧陳龍吉,1988,〈環境影響評估講習班始業式致詞〉《環境影響評估講習教材及參考資料》第一冊,中華民國工程環境學會編印,I-1-1~I-1-3頁。
‧潘國樑,1988,〈地形地質衝擊評估〉《環境影響評估講習教材及參考資料》第二冊,中華民國工程環境學會編印,Ⅲ-11- 1~Ⅲ-11- 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