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文化景觀保育和社區參與
作者:
李光中
作者說明:
東華大學生態與環境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內文:
一、地景的概念
    和風景(scenery)相較,地景(landscape)—或翻譯為景觀—的涵意更為廣泛。它不只是一群自然現象的組合,而視覺地景(visual landscape)只是人與自然之間錯綜複雜的相互作用的表象。在世界許多地區,地景對於特定社群還具有聯想的(associative)和精神的(spiritual)價值。與許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焦點放在「自然」相比,地景的保護更將「人」放在運作上的中心地位,因為確實需要人在其中(Phillips, 2002)。
 
    地景形式的多樣性構成各地區的不同特色,它也是每個人日常生活環境的一部分。人們的生活造就了環境,但也隨之受周圍環境潛移默化。依據歐洲地景公約(European Landscape Convention, ELC) 的說法,地景是「人類生活品質的重要組成」,也是「個人和社會福祉的重要元素」。地景雖然是來自過去的襲產,但一定要為未來而經營。
 
    雖然地景主要是受文化影響的產物,但也常富含生物多樣性和其它自然價值。許多有人類居住和利用的地景對自然保育也很重要,因為其中的珍貴棲地和稀有野生物的保育,有賴於傳統土地利用方式的持續。有些地景反映著永續土地利用的特殊技術,或是隱含了對自然的某種特殊的精神關係。因此,保護這類地景以及其中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夠與自然系統平衡發展,對生物與文化多樣性的維護是非常重要的。不過,地景也可能留有過去歷史中過度開發的痕跡,地景的保育規劃時需要特別留意這類歷史,但並非所有歷史襲產的意義都是正面的,負面的歷史也可以作為人類的省思和教訓(Phillips, 2002)。
 
二、文化景觀的概念
    基本上所有地景都是「文化的」,因為地球表面幾乎都有人類影響。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一詞在觀念上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紀中後葉的一些德國史學者和法國地理學者的作品中。文化景觀成為特定名詞則是20世紀前葉間學術界的發明,主要由1920至30年代間美國Berkeley學派的人文地理學者Carl Sauer教授所提倡。至於引用到保育界則是1990年代的事了(Aitchison 1995; Fowler 2001)。
 
    清楚解釋「文化景觀」是一項困難的工作,文化景觀具有多重含義,不同人有不同的解釋。美國地理學者Carl Sauer在1925年為文化景觀下了經典性的定義:「文化景觀由某一文化團體形塑自然景觀而來,文化是作用力(agent),自然地區是媒介(medium),文化景觀是結果(result)」(Sauer, 1925)。Wagner and Mikesell(1962)的定義亦頗能表達世界遺產文化景觀的重要觀念:「文化景觀是一具有某種文化偏好的人類社群,和他們所在之特殊自然環境背景之間交互運作下的一種具體的、有特色的產物,它是許多時期的自然演變和許多世代的人類努力之遺產」。
 
三、文化景觀的國際相關保護機制
    國際間目前有3種通行的文化景觀保護機制,分別是:世界遺產公約的文化景觀、歐洲景觀公約、以及IUCN保護區類別V(地景/海景保護區),如表1。
(一)全球層級:世界遺產文化景觀
    1972年11月16日於巴黎舉行的第17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世界遺產公約》開啟了推動全球性的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運動,要求世界各國政府負起保護該國境內傑出的自然及文化資產的責任,並就具有傑出的全球性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OUV)之自然和文化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world heritage list)加以保護(王鑫,1995、2005、2007;UNESCO, 1972; World Heritage Center, 2008a)。
 
    為了確保世界遺產受到適當的保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自1976年成立「世界遺產委員會」與「世界遺產基金」,運作至今(World Heritage Center, 2008b)。《世界遺產公約》定義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以及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措施等條款。公約規定各會員國可自行確定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其遺產清單,由世界遺產大會審核。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地點,都須由其所在國家透過法律、行政、教育和溝通等途徑,予以妥善保護(UNESCO, 2008)。依據世界遺產中心2008年之統計,目前有184個會員國;包括679處文化遺產、174處自然遺產及25處複合遺產等878處,分布在145個會員國中(World Heritage Center, 2008c)。
 
    世界遺產文化景觀的起因則是因為英國提名的湖區(Lake District)國家公園在世界文化遺產的評鑑過程中失敗,刺激世界遺產委員會認真思考在世界遺產中應該如何納進有人類影響的地景。1992的10月,世界遺產中心邀集一群國際專家在法國Alsace鎮共同改寫世界遺產公約的作業準則,將文化景觀放進世界遺產的架構中,同年12月美國Santa Fe所舉行的第16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中,經過大量的討論後,認為文化景觀是未來應擴大的領域之一,決將其定位為全球性策略,並且新增在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當中(Fowler, 2003; World Heritage Center, 2003)。依據2008年世界遺產中心公告之統計資料,全球計有55處文化景觀,涵蓋39個會員國。
 
    依據世界遺產公約和作業準則等相關規範,世界遺產文化景觀的定義為:文化景觀展現了人類社會在同時受到自然條件約束以及自然環境提供的機會之影響下的長期演變過程,以及在連續不斷的、內在與外在的社會、經濟、文化力量影響下之長期演變過程。其選擇應該建立在具有明確界定地理文化區域的重要的普遍價值與代表性基礎之上,還要能展現該地區獨特與重要之處。其型態包括:
(1)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clearly defined landscape designed and created intentionally by man):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繫。
 
(2)有機演化的景觀(organically evolved landscape):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繫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
    殘遺(或化石)景觀(relic (or fossil) landscape):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
    持續性景觀(continuing landscape):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繫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3)聯想的文化景觀(associative cultural landscape):這類景觀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繫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二)區域層級:歐洲景觀公約
     世界上一些國家早在50多年前就開始以立法方式保護國內的高品質地景,尤其在歐洲,立法保護地景的方式受到特別青睞,因為那裏具有悠久的人類開墾歷史以及多樣的受人類影響的地景,幾乎不具大範圍自然地區,人口密度相對高,旅遊業的開發也很早。在歐洲,立法保護的地景常具有下列特徵(Phillips, 2002):
(1)具有傑出的風景品質;
(2)保留文化與自然的密切連結;
(3)永續利用的自然資源;
(4)地景的「完整性(integrity)」未遭受工業化、都市化或基礎建設等破壞。
 
    歐洲景觀公約自2004年3月1日生效,至2007年的47個歐洲議會的會員國中,有34國簽署,27國經核准加入。其宗旨為「促進景觀的保護、管理與規劃,並在景觀議題上組織歐洲的跨國合作」,該公約關懷所有類型的景觀,包括「自然的、農村的、城市和市郊地區」,所以並不限於上述IUCN保護區類型V。該公約要求所有簽署國要做到(Phillips, 2002):
(1)在國家相關法令中定位景觀。
(2)制定景觀保護、經營管理和規劃的政策。
(3)制定景觀相關事務的公眾參與程序。
(4)將景觀整合到區域和都市計畫等會影響景觀的相關政策中。
(5)發展具體政策,例如增進公眾對景觀的認識、培訓與教育、辨識和評估景觀、制定景觀品質目標、引進景觀保護、經營管理和規劃的政策。
(6)進行歐洲範圍的區域性合作,包括政策和計畫、互相協助、交換資訊、跨國界景觀保護、歐洲議會景觀獎項(Landscape Award)、監督公約的實施等。
 
    雖然歐洲景觀公約有其地域上的限制,但是它為世界其它地區在未來進行區域性景觀議題合作上,提供了典範。歐洲以外的個別國家,也可以依據國情參考該公約的一般性原則。
 
(三)國家及以下層級:IUCN保護區類別VIUCN在1994年的保護區的分類系統是目前國際間應用最為普及的保護區分類系統(IUCN, 1994),依據保護區的「經營管理目標(management objectives)」將保護區分為6類,其中第V類「地景/海景保護區(Protected Landscape/Seascape)」和文化景觀最相關,主要是為了地景/海景的保育和遊憩而加以經營管理的保護區。其定義為:「指一塊陸地(可以包含海岸和海域)由於長期在人與地的交互作用影響下,塑造出獨特的個性,具有顯著的美學、生態學、和/或文化價值,及(常常是這樣)很高的生物多樣性。保有這項傳統影響下產生的地景的完整性是此類保護區的重要工作(指在本區保護、維持、和演化等方面)」。
 
    IUCN保護區類別V提供了辨識和保護地方、區域和國家等不同層級之文化景觀的一項工具。IUCN保護區類別V的規劃力求妥善連結其它自然保護區,有些範圍廣大的地景保護區內包涵著一個或多個小型的較嚴格保護區,因此,這種大範圍的地景保護區可視為大型保護區,並起著緩衝區和連結走廊的作用,有助於確保土地使用不致威脅到核心保護區的完整性(如圖1)。
 
四、台灣的文化景觀保育機制
     台灣於2005和2006年分別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首次將文化景觀納入文化資產的保存項目。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其種類包括:神話傳說之場所、歷史文化路徑、宗教景觀、歷史名園、歷史事件場所、農林漁牧景觀、工業景觀、交通景觀、水利設施、軍事設施、其他人類與自然互動而形成之景觀。
 
     迄今由各地方政府依文資法公告有宜蘭烏石港舊址、金門燕南書院暨太文巖寺舊址、基隆仙洞巖、台北縣鶯歌石、澎湖七美雙心石滬、宜蘭二結圳、花蓮光復鄉太巴塱阿美族祖祠、台北市坪頂古圳、基隆暖暖進水場等九處文化景觀。鑑於文化景觀係屬國內文化資產工作之新增項目,為協助主管機關與地方所有重要權益關係人推行文化景觀,李光中、王鑫和張惠珠(2007)依據新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規定,參考國內外有關文化景觀登錄與保存之文獻和經驗,初擬文化景觀的定義類別、調查規劃、審查登錄以及保存維護等相關作業準則草案,並選定一處文化景觀潛力點—花蓮縣富里鄉豐南社區作為研究區,以行動研究法探討文化景觀與地方守護的關係,提供文建會推動各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文化景觀相關工作之參考。
 
五、社區參與文化景觀保育
     文化景觀中的農林漁牧景觀,為常民生活長期與土地交互作用的呈現,相當於UNESCO世界遺產文化景觀型態中的持續性有機演化景觀,此類景觀之數量佔有世界遺產文化景觀一半以上,且未來還會持續增加。此類型文化景觀地多位於居民生活之場域,其文化景觀之調查規劃與保存維護過程勢必與在地居民之生產活動、生活習俗、自然資源之利用和保護等息息相關,可能互相衝突,也可能相輔相成,關鍵在於社區居民等權益關係人的共同參與。
 
    文化景觀保護之成功與否,有賴於政府與民眾支持,特別是文化景觀皆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對於工作推動之不同階段(基本上包括調查規劃、審查登錄和保存維護等三階段),皆應強化在地居民之投入及參與,不僅讓居民瞭解文化景觀為何,更應善用其在地知識,輔導其投入文化景觀之資源守護與經營管理。
 
    在文化景觀的調查方面,應鼓勵在地社區參與文化景觀地的調查工作,透過在地居民的參與能夠獲得在地的對於過去生活及文化的記憶、以及其長年生活於文化景觀地中的在地知識,並可使文化景觀地之規劃切合環境現況與在地居民之需求,同時也能讓在地居民認識文化景觀之概念,使文化景觀地之劃定對居民具有實質上的意義。
 
    在文化景觀的規劃方面,由於文化景觀的保育計畫不見得能夠完全符合與滿足所有人之經濟需求及渴望,因此在規劃階段,一定要說明文化景觀潛在的經濟、社會與環境之互動關聯,並誠實面對可能發生之限制條件,當然潛在利益更應加強釐清及確認。
 
    文化景觀的規劃必須要有國家的和地方的各級權益關係人的共同參與。各級文化景觀的規劃過程中會出現不同權益關係人,確保他們在不同層次的適當介入是很重要的:在國家級的規劃過程中,應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徵求專家及全國性民間團體代表的意見;在地方級的規劃過程中,權益關係人的參與尤其重要,事實上,地方社區的參與永不嫌早(亦即愈早愈好)。以下是國家級、區域級和地方級文化景觀規劃過程中各級權益關係人的可能來源:
 
(1)國家級和區域級權益關係人參與對象:中央級政府主管部門(主要的有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育、文化和建築遺產保護、農業、交通、旅遊、自然資源、鄉村、社區以及區域發展等部門)、國家級科學或相關之學術機構(具備專業知識如景觀、文化建築遺產、生物多樣性、基因研究(包括作物和家禽畜)、地理、農業、自然資源、人類學、民族學和考古學等)、對自然、景觀、文化和建築遺產保育、農村發展等有興趣的全國性非政府組織和類似的民間團體代表、區域級的相關部門(區域性經濟發展機構、區域性自然保育機構、區域性環境保護機構、遊說團體等、區域性土地利用規劃部門、區域性觀光遊憩發展機構等)。
 
(2)地方級:許多文化景觀屬於活生生的持續性景觀,因此有關「人」的面向是規劃上非常重要的議題,規劃涉及的文化景觀面積、權力、界限範圍等議題,必須充分容許公眾參與和對話。尤其重要的是,在規劃初始就應該納入地方意見,以下是主要的權益關係者:地方政府部門、社區領袖(例如村長、頭目、牧師、長老、耆老等)、資源使用者(例如農夫、放牧人、森林工、漁民、礦主,以及他們的代表)、對規劃區擁有權利者(例如原住民、地主、平民,以及他們的代表)、經商者(例如飯店業者、商店業者、交通運輸業者,以及他們的代表)、其它興趣和利益組織(例如婦女團體、在地保育或人權等方面的NGOs)、專家(例如通曉該地區傳統土地利用和相關習俗知識的耆老、歷史學家、藝術家、科學家等)。
 
   在文化景觀的審查登錄方面,由於文化景觀種類與內涵屬性較為複雜,不同個案之評估重點與保護方式亦將有所差異,因此於文化景觀的審查登錄階段,應針對個案之不同差異,邀請各相關領域和層級之政府部門、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與在地社區共同參與,例如:城鄉發展、農業、觀光、地政、林業等政府部門;地理、歷史、建築、考古、文化、生態等學術領域;社區居民、協會、NGO、在地學校等在地成員、組織。使審查作業成為化解衝突、貢獻知識和資源、建立共識、凝聚行動力的過程。
 
    在文化景觀的保存和維護方面,本文提出一套「促進社區參與文化景觀保育的行動指引架構」(李光中、張惠珠,2007),用意在於將「社區參與」和「文化景觀保育」結合在一起:文化景觀保育是目的(end),社區參與是手段(means);文化景觀保育涉及許多「事」--亦即本研究之生產(經濟)、生活(社會)和生態(環境)等「三生議題」分析,這些「事」牽涉到各種不同的「人」的興趣和利益訴求—亦即本研究之「權益關係人」,各種不同的「人」的興趣和利益訴求有賴溝通和參與的過程,才能有機會彼此瞭解、達成共識並協同行動。因此,權益關係人參與和溝通的目的即在於「大家一起把事情做好」。
 
   「促進社區參與文化景觀保育的行動指引架構」包括三個互相緊密關聯的部分:問題分析、對策擬訂、以及行動計畫實施。首先,在文化景觀保育的問題分析方面,本文主張從權益關係人(尤其是在地社區的權益關係人)對地區地景特色的認知著手,瞭解他們對重要的(生活所必需的)、有特色的(與眾不同的)在地資源的看法,從而探究權益關係人認為的社區發展需求(優先發展事務)、願景(未來的目標)和落差(現況的困難),並進一步以社區論壇的溝通方式,促進權益關係人討論社區發展的對策和行動計畫。
    其次,在文化景觀保育對策的建議方面,主要可以從資源和社群等兩個面向著手。關於「在地資源如何妥善維護和永續利用?」的問題,可以從如何「知寶」、「惜寶」和「展寶」等三方面來分析:知寶係透過景觀、生態、文史和產業等資源的調查來達成,惜寶則賴環境教育和環境管理,展寶則可透過環境解說和生態旅遊等觀光產業,並串聯周邊具特色的社區來多元協同經營。關於「權益關係人如何參與和合作?」的問題,可以從「自立」、「自強」和「廣結善緣」等三方面來努力,自立指的是強化社區內部的凝聚力(cohesion)和領導力(leadership),兩者有賴於建立和維持協力的工作夥伴平台,作為公平參與和利益分享的機制;自強指的是社區成員的能力培育(capacity-building),並發揮創造力,主要可以透過教育、研習和訓練;廣結善緣指的是擴大支持的網絡(supporting network),向社區外部尋求經費、專業、行政、政策和法規等支援,並以策略聯盟方式串聯志同道合的夥伴。
 
    最後,在文化景觀保育行動計畫的實施方面,係以永續發展之「環境」、「經濟」和「社會」面向為張本,由權益關係人共同將社區發展對策進一步具體化為行動計畫。在環境面向,主要在擬訂和實施環境資源調查計畫(知寶計畫)、環境教育和資源管理計畫(惜寶計畫)以及環境解說和區域資源串聯計畫(展寶計畫)等;在經濟面向,主要在擬訂和實施傳統特色產業發展計畫、新興產業或願景產業發展計畫等;在社會面向,主要包括:食衣住行的民生計畫、社福計畫、學校教育和學校參與社區發展的計畫、以及創造就業機會以吸引年輕人口回流和駐地的相關計畫等,除了提升物質生活水平外,強化地方意識與鄉土情懷等精神層面也是社會面向的行動計畫必需關注的。
 
   當然,文化景觀保育計畫的實施結果須做追踪評估,將新進展與之前設訂之願景和目標比較,做行動計畫的效益分析;而行動計畫的實質效益,也應更加強化社區資源特色的守護和永續利用,而在地資源在這樣的一個知寶、惜寶和展寶的過程中,也將被賦予新意義和價值。
 
六、參考文獻
王鑫(1995)。世界襲產地區。地景保育通訊,3,8-9。
王鑫(2005)。太魯閣世界遺產潛力點評估計劃。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王鑫(2007)。國際文化景觀管理機制及潛力點研究計畫。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李光中、王鑫、張惠珠(2007)。文化景觀作業準則先期性研究。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李光中、張惠珠(2007)。促進東部鄉村小學和原住民部落協力推動社區林業之行動研究(II)。林務局委託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