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國有非公用海岸養殖用地業者租放作業問題面面觀
作者:
中華民國永續生態旅遊協會
作者說明:
內文:

編者按:下列的陳情書,是來自中華民國永續生態旅遊協會給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北縣政府農業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一封陳情書。主要是有關海岸土地保育的問題。經過生態旅遊協會的同意,刊登於此。本刊歡迎讀者一起瞭解這樣的一個地景保育的問題,我們一起來思索如何保育的課題。因此於此提出,歡迎讀者提出看法,也請與我們一起重視地景保育的問題。

一、中華民國永續生態旅遊協會來函

(一)敬致各保育團體暨保育界先進

    日前報載,國有財產局、台北縣政府農業局及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準備辦理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國有非公用海岸養殖用地業者放租作業,簡單的講,就是要擴大放租現有的九孔池面積,讓業者在珍貴美麗的海蝕平台上開挖整建更多的九孔池。漁民生計要顧,但百萬年才形成的珍貴地景卻將在「拼經濟」聲中毀於一旦。 東北角國家風景區保有國際級多種且變化大的海岸地形,海蝕平台更是吸引遊客駐足的目光焦點,也是重要的地質地景教育資源。政府一方面要「觀光客倍增」,一方面卻只因極少數人利益就要將國際級的觀光資源變成千瘡百孔,完全不懂得觀光財才是永續經濟的財源。 「拼經濟」不只是拼一時,更要拼千秋萬世。九孔池的經濟利益與珍貴地景保育好,永遠吸引國內外遊客前來觀賞與消費的永續性生態旅遊經濟利益,孰優孰劣立判。 希望國有財產局辦理放租作業時,以嚴格審慎的態度執行,只能針對目前在風景特定區內「水產養殖用地」已有實際養殖行為之業者放租,而不能任由沒有實際養殖行為人及編定區域外的養殖業者也來承租。否則大門一開沒完沒了,東北角海蝕平台將佈滿九孔池,形成另一「國際級景觀」笑話。本會特發起連署陳情,陳情書內容如后。

(二)陳情書                    

    案由:邇來據報載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國有非公用海岸養殖用地開始辦理業者放租問題,恐有危及海蝕平台再度被開挖現象,請國有財產局正視海岸土地保育議題,依現有合法之實際養殖範圍及面積辦理放租,以為後代子孫留下珍貴地景資源。 (三)說明 1、民國七十一年年間發布實施東北角風景特定區實施計畫書當時有明文規定「該計畫區內經台北縣政府於民國六十八年九月禁建前,依法核准有案之區劃漁業權範圍,不論已否養殖,均予劃設為水產養殖區,以供養殖九孔、鮑魚、龍蝦及其他水產類使用,計畫面積共二○﹒五九公頃,其中二﹒五四公頃位於海域內。」 2、依照「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土地使用要點」規定,除編定為「水產養殖用地」外,均不容許做為水產養殖使用。而現行漁民漁業養殖權利範圍大於實際水產養殖面積,易言之,仍有部分水產養殖用地尚可開挖養殖,但大部分位置是在海蝕平台「地質保護區」內。台北縣政府農業局本諸照顧漁民權益仍主張應依漁民漁業養殖權利範圍之土地辦理放租。惟依「漁業法」規定,漁民漁業養殖權利雖屬物權性質,仍有消滅要件,如涉及環境保護及公益者,得依「漁業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八款規定檢討終止。因此,國有財產局應僅以符合養殖用途之土地使用分區且已有實際養殖事實之部分辦理放租,勿再擴大放租,以免業者擴大興建養殖池而破壞東北角海岸百萬年來所形成珍稀之海蝕平台自然資源,而且將是一夕間破壞殆盡。 3、再則依照「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作業程序」規定,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用地出租,應先查明申租土地編定之計畫用途,再會同相關機關勘查研議有關限制使用條件等,建議國有財產局不可一意孤行辦理超出現行實際「水產養殖用地」範圍之放租,應依現有合法之實際養殖範圍及面積辦理放租,以維台灣東北角珍貴的海岸地景資源。 二、來自相關單位的回應 2003年4月22至28日發起連署,要求國有財產局辦理東北角海岸放租作業時,以嚴格審慎的態度執行,只能針對目前在風景特定區內「水產養殖用地」已有實際養殖行為之業者放租,而不能任由沒有實際養殖行為人及編定區域外的養殖業者也來承租,以免使東北角僅存少數的海蝕平台再遭浩劫。

三個相關單位在接受連署陳情後,回覆公文如下:

(一)國有財產局回覆:

    查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放租之海岸土地,除應符合編定用途外,以供觀光、浴場、造林、養殖事業使用者為限;其放租對象,以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者為限。本案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內之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屬臺北縣政府核准漁業權範圍,且位於水產養殖區部分,本局即可依上述規定辦理海岸養殖用地放租。惟水產養殖區樁位尚未測定,本局將俟都市計畫樁位確定後,再依上述規定辦理放租事宜。

(二)台北縣政府回覆:

1、本府係為輔導漁民經營養殖事業及漁業權申請受理機關,有關東北角海岸國有財產地之土地放租、開挖與否仍需視國有財產局及該特定風景區土地管理機關管制要件。

2、本府現正配合該區土地相關管理單位,亦表達漁民權利面積,以符合現況、不擴建為原則,俾利土地管理及維護特殊景觀。

(三)東北角風管處回覆:

1、為解決漁民申租國有地養殖爭議問題,本處業於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本特定區主要計畫水產養殖用地樁位測釘、埋設工程及都市計畫個案變可行性事宜」會議,經由該次會議發現,此一懸宕二十餘年之問題根源於土地界樁未測定,而漁業主管機關在未確定漁業權土地標示情形下,發予漁業權執照所致,因此該次會議確立處理原則如下:

(1)請台北縣政府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優先辦理水產養殖用地樁位測釘,並將瑞芳地政事所檢丈「本風景特定區九孔養殖場現況測量成果圖」一併套繪,以應各管理機關及養殖業者申租需求。

(2)水產養殖用地均非可以挖掘海岸方式養殖;請台北縣農業局針對漁業權執照指定漁場面積大於實際養殖面積及現況實際未從事養殖事實者,研議檢討容許養殖方式。

(3)請國有財產局研議出租國有土地之海域界址範圍、許可使用項目及終止出租土地後如何收回及返還狀態等之明確處理辦法。

(4)建議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成立委員會審議機制,共同會審水產養殖用地申租案件,以期簡政便民。

2、基於以上會議分工需求,各級主管機關已進行以下工作:

(1)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九十二年四月廿八日召開「研商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國有非公用海岸養殖用地辦理放租相關事宜」會議,確立三點共識,做為處理申租摘述如下: a、本案俟完成測釘埋樁,並經予公告及逕為地籍分割程序後,再行辦理放租作業。 b、經測釘水產養殖用地與區劃漁業權漁場相符部分,且屬禁建前已作養殖使用者列為放租對象,禁建前原使用位置與計畫書圖不符部分,經依法變更勘正程序後,再行放租,另屬超挖擴建部分,不納入放租範圍。 c、為抑制九孔池擴散,出租機關將於放租契約內增列限制再新挖掘養殖孔情事,並列終止租約要件。

(2)台北縣政府訂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召開「東北角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水產養殖用地)樁位測定與整合套繪區劃漁業權漁場圖及現況使用範圍測繪成果」協調會,將於確定辦理工作內容後,即委請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進行測釘。

(3)綜上,本處基於保育風景區珍貴資源職責,業已主動召集相關主管機關開會研商管理事宜,目前亟需各機關就各自權責分工落實執行,方能確保海岸景觀不被破壞,以上說明敬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