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世界襲產地區(World Heritage Site)
作者:
王鑫
作者說明:
內文: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1972年的年度大會上決議推動全球性的自然襲產和文化襲產保護運動。這一項決議案確認了世界各國政府應有保護該國境內傑出的自然及文化資產的責任。這些資產不僅具有獨特的價值,對全世界的人類而言,更具有特殊的意義,毫無疑問的應當是屬於全人類的襲產。

  這一項決議案提供了世界各國在立法上、行政上、以及財務上的永久性架構,且有助於鼓勵、支援和促成各國擬訂該國的襲產保護計畫。

  這個世界襲產保護決議案的另一個重大意義和具有實際影響力的策略,是要求各國提出該國境內具有資格的世界襲產名錄。一旦經過評審會議同意後,即公佈並列名在世界襲產名錄之上。自此以後,國際人士都會對這些襲產地給予關懷。如果所在地的政府未能適當的保護這些襲產,那麼即將招致世界各國關懷人士的指責和糾正。在這種國際人士共同的監督下,應當可以更有效的保護這些世界襲產。同時,國際社團也會提供各種行政上、技術上、甚至經費上的支援,以協助各國推行這項計畫。教科文組織喚起的主要觀念是:全人類同舟共濟、共同承擔世界襲產保護的責任。

  支持上述計畫的國家即可自行選定合於條件的襲產地,並提名送交教科文組織所設立的委員會,一旦獲得同意,就可列名世界襲產。這種身份的認定,帶給當地大大的盛名,但是卻不影響該地的土地轄有權。對該地區的人們來說,也就因此而擁有了世界級的榮譽。

  同時,在那一次的決議案下,也成立了「世界襲產基金會」和國際性的「世界襲產委員會」。後者負責各相關單位、部門的合作和協調事務。這個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包括下列幾項:

  1. 依據聯合國各會員國提送的建議名單,審核並選定世界襲產地,並且將它們表列在「世界襲產名錄」裏。至於各國所選取的襲產地應當是具有世界性價值的自然和文化事物。

  2. 由「世界襲產名錄」中選取應當再列入「面臨危險的世界襲產」名錄中的襲產地。後者急待救援的行動。

  3. 決定在那些狀況下,以何種方式可以動用「世界襲產基金」的資源,去有效地協助各國政府保護世界襲產地。
    (註:1981年,該組織的技術援助預算達美金1,200,000元。)

  列名在世界襲產名錄上的地區,必須具備下列四項條件之一:

  1. 該地區的化石層、地質現象,或冰河地形等是代表地球發育史上某個主要階段的傑出例子。

  2. 該地區的自然現象代表重要的現代地質作用、生物演化、或人與自然環境的交互作用(例如活火山、熱帶雨林、梯田景觀等)。

  3. 該地具有極為優越的自然現象、地層、或極具美觀價值的景觀(如雄偉奇麗的高山或瀑布、成群的野生動物等)。

  4. 該地具有卓越的、自然的生物棲息地,並且擁有世界級的、瀕臨威脅的、有傑出價值的動物或植物存活著。

參考文獻:
IUCN, CNPPA.,(1982), The World Greatest Natural Areas:An Indicative Inventory of Natural Sites of World Heritage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