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质公园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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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台湾地质公园学会章程
106.03.17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通过
111.03.26第2届第3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台湾地质公园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之社会团体,以促进地质公园相关之学术研究及地景保育、环境教育、社区参与、地景旅游等工作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从事地质公园相关资源之调查研究、评估规划等工作。
二、举办学术研讨会及各项地质公园相关推广活动。
三、接受委讬研究与教育训练。
四、促进国内外相关机构之联系与合作。
五、推动、辅导及经营地质公园相关事业。
第六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依章程所订宗旨及任务,主要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下列三种:
一、个人会员:
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得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中华民国公私立机关(构)及民间团体,赞同本会宗旨,得申请,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得为团体会员,并派二人行使会员权利。
三、荣誉会员:
凡对地质公园事业之推展有卓越贡献者,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得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发言权。
二、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每一会员为一权。
三、参加本会所举办各种活动。
四、享有本会定期出版刊物。
五、其他应享之权利。
但荣誉会员不具备前项第二款之权利。
第九条 会员有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案。
二、担任本会所指派之职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本会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经刑事判决确定或在通缉中者。
二、犯罪经判决确定或执行中者。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经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死亡。
二、丧失会员资格者。
三、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十二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五条 本会置理事11人、监事3人,由会员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2人,候补监事1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3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本会常务理事之职权如下:
一、襄助理事长执行理事会决议案。
二、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就常务理事指定一人代理其职权;但理事长未指定代理人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本会常务监事之职权如下:
一、代表监察会。
二、执行监事会议案。
三、召集监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得连选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四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四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讬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理事会议、监事会议及理监事联席会议得以视讯会议召集之,理事、监事出席各视讯会议,视为亲自出席,签到及表决方式则配合视讯设备功能办理。但涉及选举、补选、罢免、订定组织规定事项,不得采行视讯会议。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本会入会费:
(一) 个人会员:新台币壹仟元整。
(二) 团体会员:新台币贰万元整。
二、常年会费:
(一) 个人会员:新台币壹仟元整。
(二) 团体会员:新台币贰万元整。
(三) 个人会员缴纳两万元会费者,为永久会员。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讬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制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会于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106年3月17日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通过。
报经内政部106年5月11日台内团字第1060026353号函准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