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質公園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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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臺灣地質公園學會章程
106.03.17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111.03.26第2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地質公園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地質公園相關之學術研究及地景保育、環境教育、社區參與、地景旅遊等工作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從事地質公園相關資源之調查研究、評估規劃等工作。
二、舉辦學術研討會及各項地質公園相關推廣活動。
三、接受委託研究與教育訓練。
四、促進國內外相關機構之聯繫與合作。
五、推動、輔導及經營地質公園相關事業。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中華民國公私立機關(構)及民間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團體會員,並派二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
凡對地質公園事業之推展有卓越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發言權。
二、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
四、享有本會定期出版刊物。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但榮譽會員不具備前項第二款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本會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襄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指定一人代理其職權;但理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監察會。
二、執行監事會議案。
三、召集監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入會費:
(一)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常年會費:
(一)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整。
(三) 個人會員繳納兩萬元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3月1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6年5月11日台內團字第1060026353號函准予備查。